管辖权异议,是指在民事诉讼中,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。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,被告对管辖权有异议,认为受诉法院对本案没有受理、审判、裁决等管辖权,从而申请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。
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之后,受诉法院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。受诉法院审查后,认为异议成立的,裁定将该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。如果认为该案件为共同管辖时,应当征求原告的意见,移送给共同管辖法院中的某一个法院。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的,裁定驳回异议。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的,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。上诉法院审查后认为上诉成立的,裁定撤销一审裁定,裁决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。如果上诉不能成立的,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裁定。